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协议
校内审批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与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合作交流协议的校内审批及管理,特制订本流程。
第一条 本流程所指的国际合作交流协议,是指学校及学院、系、所等单位和部门与境外院校、科研机构及国际组织等签署的各类协议或备忘录。
第二条 学校的国际合作交流协议由法人代表即校长签署。经校长授权,其他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可代表签署协议。
第三条 学校的国际合作交流协议一般由发起单位或部门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商定内容起草协议文本,并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协议审批表》,提交对外合作交流处。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初审,并报校长审核批准后,协议方可签署。
第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协议签署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归档保存。项目承办单位留存协议副本或复印件。
第五条 项目合作协议由承办单位负责实施,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协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