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号关于印发《全日制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25 浏览次数: 257

上外办〔201261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规范管理我校学生赴境外交流与学习,学校制定了《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试行)》,现经校领导批准同意,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试行)

 

校长办公室

20121231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1231日印发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拓展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规范管理我校学生赴境外交流与学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学生是指在上海外国语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境外交流学习主要是指在境外大学开展的以交流访问、课程学习、攻读学位、科研合作等为目的的活动,也可以是学生赴境外参加各类论坛、比赛、学术会议等。

第四条  境外大学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大学。我校学生可选择前往交流学习的境外大学包括:

l  与我校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

l  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大学(名单可参见教育部官方网站);

l  其他由我校认可的境外大学。

第五条  我校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三类,即国家公派项目、单位公派项目及学生个人联系项目。

l  国家公派项目是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交流学习,包括课程学习、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等;以及国家或上海市组织的其他派出项目。

l  单位公派项目是指我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我校自筹资金资助的、经我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境交流访问的、院(系、所)交流项目资助的各类项目。

l  学生个人联系项目是指学生自行联系的各类交流学习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我校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及各院(系、所)协同管理。

第七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对接教育部国际司、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上级部门,负责全日制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统筹协调及外事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审批、课程选修审核、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等。

第九条  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信息发布、学生遴选、申请材料审批、课程选修审核、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等。

第十条  各院(系、所)负责选拔学生、公示选拔结果、预审学生选修的课程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批,指导学生办理出国手续,跟踪学生在境外学习的情况,监督学生在学习期满后办理返校报到手续,并配合教务处、研究生部和对外合作交流处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三章  各类项目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和选拔流程

一、国家公派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流程进行:

1.对外合作交流处接收国家公派项目信息,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统筹分配名额,并分别发布项目选拔通知。

2.申请学生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院(系、所)递交申请材料。

3.各院(系、所)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给本单位下达的名额进行选拔、单位内部公示选拔结果,准备对内、对外材料,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

4.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报对外合作交流处。

5.对外合作交流处报校领导审批。

6.教务处和研究生部按照各项目的申报要求,组织指导学生进行网上申报。

7.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将申请材料汇总交对外合作交流处,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单位公派项目和学生个人联系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流程进行:

1.对外合作交流处统筹单位公派项目信息、发布选拔通知,各院(系、所)转发通知。

2.申请学生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院(系、所)递交单位公派或个人联系出境交流学习的申请材料。

3各院(系、所)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单位内部公示选拔结果,准备对内、对外材料(含出国报告),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

4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报对外合作交流处。

5对外合作交流处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公派项目学生录取、派出流程以及国外管理

一、对外合作交流处接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通知,转发至教务处或研究生部,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分发材料至相关院(系、所),同时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开具同意派出函。

二、教务处和研究生部指导入选学生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交存保证金。

三、入选学生至出国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派出手续,至出入境检疫部门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四、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做好出国人员信息统计和档案归档工作。

五、出国学生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办理报到、预定回国机票等事务。院(系、所)协助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管理出国学生的境外学习、生活等。

第十三条  回国手续

一、出国学生回国后,凭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再至对外合作交流处办理提取保证金证明。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汇同院(系、所)办理出国学生的学分转换事宜。

三、院(系、所)负责组织出国学生交流留学成果,收集意见、建议,汇总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反馈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

一、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国家出面安排学生提前回国,学生向院(系、所)或研究生部报告。院(系、所)或研究生部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向上海市外办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等部门报告。

二、学生在外留学期间,因个人原因需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应根据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提交申请,同时向院(系、所)或研究生部报告。院(系、所)或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批。

第十五条  单位公派项目和学生个人联系项目的学生录取、派出流程、国外管理和回国手须参照国家公派项目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细则,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