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长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15发布者:浏览次数:632设置

 

上外办〔2012〕63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长期外国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长期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发挥外国专家重要作用,学校制定了《上海外国语大学长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经校领导批准同意,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长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校长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长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长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专”)是指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三个月及以上、并与我校签署正式聘用合同的外籍人士。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外合作交流处对我校长期外专的聘请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原则

  1. 我校聘请的长期外专应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2. 我校聘请长期外专应“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外专的聘请应突出“高端”、“紧缺”取向,引进国际一流大师,培养我校高水平自主创新人才和紧缺人才。
  3. 我校聘请长期外专的重点应逐步从单纯的语言技能课教师转向专业课程教师及高层次科研人员。
  4.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各类外国专家聘请项目需以项目申报的形式立项,未经项目申报立项的项目,学校不予支持。 

二、长期外国专家的条件

  1. 语言技能课外专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讲师及以上职称,以及3年以上的教学经历。专业课程外专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熟知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发展。高层次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2. 长期外专的年龄不超过65岁,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超过5年。
  3. 无犯罪及不良行为记录。
  4. 身心健康。
  5. 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

三、 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程序

1.项目申报
  • 每年5月份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次年长期外专聘请计划,并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报送《外国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及各类外国专家项目申报材料。
  • 对外合作交流处对各单位报送的外国专家项目进行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确定为学校立项项目。
  • 对外合作交流处从学校立项项目中择优上报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经审核批准的项目为国家立项项目。

2.签订合同

项目立项后,对外合作交流处将标准合同发给聘请单位,由各单位与长期外专签订聘用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工作量,细化双方责任和义务。原则上,语言技能课外专每周授课时间不少于12学时;专业课程外专每周授课时间不少于8学时。如教学工作量不足最低标准,可以指导学生论文、讲座等形式补充。相关工资待遇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按照我校长期外专工资标准确定。

3.办理来华手续

(1)各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 已签署的合同;
  • 外专中文、英文简历(电子版);
  • 外专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非中文或英文证书需提供翻译件);
  • 外专本人及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
  • 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人体检报告》;
  • 如家属随行,则需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家属关系证明。
(2)对外合作交流处办理: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  签发邀请函。
(3)受聘长期外专持上述材料至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四、在校管理

  1. 各单位外事秘书协助长期外专安排住宿,熟悉环境。
  2. 对外合作交流处协助办理《外国专家证》及校园一卡通。
  3. 各单位应了解长期外专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定期将对长期外专的评价向对外合作交流处反馈。
  4. 对外合作交流处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表现突出的长期外专予以奖励;对不履行合同且工作态度差、绩效低的长期外专予以批评、警告,甚至解聘。 

五、项目总结

1.各单位须在长期外专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将《外教聘请成果报告表》(见附件)交至对外合作交流处。国家重点外专引智项目提交总结报告(按项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我校重点项目填写《聘请单位重点外专引智项目成果报告表》;常规外专项目填写《常规外专引智项目成果报告表》。
2.国家立项的高端外专项目,各单位若要续聘,须重新申报,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续聘。学校立项的普通外专项目,各单位若要续聘,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对外合作交流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续聘。 

六、附则

  1. 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2.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3.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doc

外教聘请成果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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